本报记者 郑芳芳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人死债未消”的情况,那么在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同时,债务会同步“继承”吗?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纠纷,证明“父债子还”并非是无条件的。
【案例回放】
2023年,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王某借款,出具借条,明确约定一年后归还。然而,钱还分文未还,李某就于今年初突发疾病离世,其子小李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了李某名下财产。
王某得知消息后,多次联系小李协商还款事宜,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王某为追回借款,无奈之下将小李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秉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充分征得原告王某同意后,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对此纠纷进行了先行调解。
11月初,双方一同坐在了法院调解室中。但王某因借款迟迟未能追回情绪激动,坚持“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小李则沉浸在父亲突然离世的悲痛中,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存疑,认为借条无第三方见证,且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过程,不愿承担还款义务。
对此,调解员要求王某补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印证借款事实的真实性,并引导其换位思考,体谅小李突然失去亲人的悲痛与面对债务的压力。然后向小李详细释明了民法典关于限定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其若继承遗产,需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但无需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首先打消了其“背负巨额债务”的顾虑,后又与小李共同核算其继承的遗产范围,确认房产价值足以覆盖债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小李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分期向王某偿还借款,王某也自愿放弃部分利息主张,案件从立案委派调解到达成协议并完成司法确认,仅用时10天便圆满化解。
【以案说法】
对于遗产及债务的处理,民法典第1161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债务能够得到合理的清偿。
这也就是说,遗产人死亡后,遗产的所有权、债权和其他权利将依照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给继承人。这时候对于债务承担与否就有两种结果:
第一,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或没有财产可继承,则继承人没有清偿责任。但需注意两点:一是若继承人已实际占有或使用遗产(如取款、使用房产),可能被视为接受继承,需按实际受益部分承担责任;二是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在未另行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仍应依法履行遗产管理职责,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放弃继承不等于放弃义务,更不意味着债务可以自动消除。
第二,如果债务人有遗产可继承,则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清偿债务。举例来说,就是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例如,若遗产价值为10万元,债务为15万元,继承人最多需偿还10万元,剩余5万元可自愿偿还或放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那么就要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