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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楼道湿滑摔伤引发的赔偿纠纷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不管谁家的事,大事小事,在紫阳社区都是大事。”这是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紫阳社区“紫”家大事协商议事平台的宗旨。11月15日,一桩因老人因楼道湿滑摔伤引发的赔偿纠纷,就在这一机制的推动下圆满化解。

【案例回放】

7月16日,紫阳小区的保洁员刚完成楼道清洁,地面残留的水渍未及时处理,致使王老太太出门下楼时不慎滑倒。经医院诊断,老人左手骨折,累计花费医药费8500元。事发后,家属与物业公司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几近僵局之际,家属推开社区服务中心的大门求助。

紫阳社区迅速启动“紫”家大事协商议事机制:一方面,社区网格员从旭带队上门慰问老人,详细了解事发经过与伤势恢复情况;另一方面,社区同步邀请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汪爱华及社区签约律师李海龙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现场,李海龙以民法典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为依据,用通俗的语言向物业方阐明其应尽责任;汪爱华从情感沟通入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体谅彼此难处;从旭则在关键节点“穿针引线”,传递双方真实诉求,消弭认知差异,推动协商一步步走向共识。

最终,物业公司认可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就8500元医药费达成各承担50%的调解协议,纠纷画上了双方都满意的句号。随后,物业公司也郑重承诺,将立即规范保洁流程,在湿滑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增加防滑措施,杜绝隐患再生。

【以案说法】

日常生活中,业主在小区公共区域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毁的情况难免发生,而侵权责任界定往往是此类纠纷解决的关键。那么,物业是否需要为上述情况担责?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李萍法官作出以下解释。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第1198条还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区的楼道,可视为全单元居民的公共通行区域。物业公司保洁人员在清洁时让其变得湿滑未及时处理,本身就对居民的安全构成风险。本案王老太太下楼滑倒摔伤,除了自身不慎的原因,保洁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区域设施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负有一定的防范义务及风险提醒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当及时消除或提醒。若因其未尽责,致使业主人身及财产受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比例依过错程度确定。例如,小区外墙保温层脱落砸坏业主停放的车辆、小区公共设施损毁未及时维修导致业主受伤等常见情形,物业公司均应当在其管理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同时,业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日常居住在小区,自身负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财产也具有管理和保护义务。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业主要提高安全防护意识,留意周围环境,规避安全风险。若自身存在过错,则也要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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