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通讯员 李玉叶
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在2023年、2024年又多次实施侵权行为,5年知假售假12次,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知假售假知名品牌白酒商标侵权二审案件,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改判某个体工商户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3万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维护公平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案例回放】
自2021年起,某个体工商户先后12次购买包括某知名品牌假酒在内的各类名酒,并对外出售,2021年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罚款后,2023年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4瓶该品牌假冒白酒,因未达刑事立案标准,该线索被移送至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案时,再次在现场查获3瓶该品牌假酒,对某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某知名酒企遂起诉某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要求停止侵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其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00元,共计2.1万元。原告不服判赔金额,向银川中院提起上诉。
银川中院经审理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补充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弥补权利人因侵权难以完全填补的损失。而某知名酒企主张惩罚性赔偿10万元,缺乏合理依据,数额之大已明显脱离补偿原则。但某个体工商户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在2023年、2024年又多次实施侵权行为,其明知侵权而故意为之,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侵权行为恶劣,一审认定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与被上诉人侵权主观过错程度不符,应予纠正,故酌定适用4倍惩罚性赔偿,改判某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赔偿某知名酒企经济损失3万元及合理维权开支3000元,共计3.3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作为基础性法律中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原则性和总括性的一般规定,与专利法第71条、著作权法第54条、商标法第63条等特别规定,共同构成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体系。
“故意”指的是侵权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经权利人警告后仍继续侵权、与权利人有合作关系却背弃信任、实施盗版假冒等行为,均可初步认定故意。“情节严重”则包括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危害公共健康等七类情形。不过,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总体来说,惩罚性赔偿的关键功能,在于惩戒震慑恶意侵权行为。对于“罚而不改”的恶意侵权者,若惩罚力度不足,则难以遏制其违法行为;但也应恪守法的谦抑性原则,审慎衡量惩罚倍数与过错程度,注重“过罚相当”。同时,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也应遵循合理原则,索赔主张需建立在充分举证与法律依据基础之上。
上述案例也警醒制假售假、屡教不改的投机者,对恶意侵权行为,法律绝不姑息。执法者必须依法捍卫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筑牢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