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车辆是在银川购买的车险,前段时间我驾车在外地发生了交通事故,我联系修理厂拖回银川维修,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告知施救费过高,仅同意赔付一部分。”货车司机马某近日因保险理赔过程中产生施救费争议而苦恼。
本地车辆一般在本地保险公司参保,而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是常见现象,车主可能会选择在事故发生地修车,也有权将车拉回本地修理,此时拖车施救费用如何厘定?本地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
【案情回顾】
10月底,马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青海省德令哈市某省道,与张某驾驶的另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事故发生后,双方签署《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定,马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发后,马某联系银川的一家修车公司对其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进行施救。随后,该修车公司将车辆牵引至公司停放,并产生施救费9600元。
此外,由于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运输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等商业险。然而,当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对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投保情况和车辆维修费均无异议,但辩称车辆维修应当以就近为原则,出险地附近约120公里处就有一家维修点,马某千里迢迢将车辆拖回银川维修不合理;且车辆在进入宁夏区内时,可以申请道路免费救援车辆,因此主张对施救费中的3000元为“合理”费用予以赔偿,超出费用应由车主自担。
“免费道路救援不会将我送到市区,如果放到就近服务区,那剩余的路程怎么办?难道要我拉着车回去?”马某说自己所在的运输公司与该修车公司存在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是公司所有车辆的固定维修点,而且事发时间在夜间,事发地点虽处于省道,但距离保险公司提供参考的就近某维修站仍有120公里,确实很难确定维修站是否能够将车修理好。
【律师说法】
结合本案,北京市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付赵龙律师进行了以案释法。
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在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合同纠纷中,拖车施救费是常见的保险索赔项目之一。该项费用判断标准应依据“必要性”和“合理性”。
实践中,当存在“异地拖车”“使用大型起重设备”“二次施救”的情形,当事人对此项费用金额的争议较大时,就其合理性方面,应判断费用是否符合行业地区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车辆施救,如存在地区行业收费标准,则在某一地区产生的施救费用应当符合相应的收费标准。
对于“必要性”方面,应考量施救措施是否处于必要限度。施救费的高低应结合事故情况综合判定。例如,远距离拖车情形下,需结合事故地点、事发时间、情势缓急等进行判断。因使用特殊设备产生的施救费用,应考虑施救难度、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判断,如遇大型货车侧翻,通常需要吊车及专业人员进行施救,所产生的施救费虽然相对较高,但具备合理性。
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享有将受损车辆送往其过去的定点修理店、最为适宜的维修点进行维修的权利。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是基于车主对维修质量、服务保障水平、个人信任度等多方因素的考量。
本案中,涉案车辆有过往在修车公司的维修记录,尽管事故发生地周边可能存在具备相应维修资质的维修厂家,但马某因上述各类合理缘由而选择省内维修的行为,是适当且合法的,是其权益的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