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剑波 文/图
“公共场所健身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活动边界,邻里相处更需在法治框架内互谅互让。”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街道悦海新天地社区治保委精准释法,成功化解两支广场舞队伍的场地争执。
悦海新天地社区广场内,高阿姨带领的12人广场舞队与崔阿姨组建的3人健身小队,因活动区域重叠、音响音量干扰问题多次发生冲突。社区民警到场后,鉴于未发生肢体冲突,依法移交社区治保委进行调解。
“我们跳了好几年的固定区域,他们突然在旁边大放音响,根本没法正常排练!”高阿姨的诉求中,隐含着对公共空间专有使用权的误解。而崔阿姨则认为“广场是大家的,我们人少占地方小,没必要刻意避让”。
与此同时,周边居民的投诉集中指向噪声干扰:“早上七点不到就被音乐吵醒”“两支队伍的音乐混在一起,想居家办公都没法静下来”。社区治保委调解小组介入后发现,矛盾核心不仅是场地分配,更在于双方对公共场所健身的法律义务缺乏认知。
“化解矛盾必须先明确法律底线。”社区治保委向矛盾双方及居民代表详细解读核心法条,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4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治保委成员解释,该条款直接界定了广场舞活动的三大法律义务:遵守场地管理规定、控制活动音量、防止噪声污染,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占用公共空间或过度使用音响设备。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等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若双方持续放任音量超标,不仅会影响邻里生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民法典第288条明确:“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社区治保委主任郭杰解释,广场舞队作为社区公共空间的使用者,与周边居民构成相邻关系,依法负有避免对他人生活造成干扰的义务,这是邻里相处的法律基础。
社区治保委结合广场实际布局,提出“分区、控音、合规”的解决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双方各自往广场的东西两侧移动一点;音响声音都调小一点;遵守场地管理规定,双方不能到对方的队伍里一起跳。社区治保委又通过电话回访、现场巡查等方式跟踪落实情况,双方对调解满意,矛盾未再出现反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