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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跟团出游不幸离世,责任咋划分

本报通讯员 马晶 记者 郑芳芳

如今,不少老年人选择通过旅游丰富生活,因此,跟团游以其便捷、省心的特点备受青睐。然而,旅途中的风险,尤其是对健康状况复杂的老年群体而言,不容忽视。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如何厘清?各方应如何履行义务,筑牢安全屏障?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年逾八旬的胡某某与银川某旅行社签订合同,参加“温泉一日游”。合同明确载明“70岁以上如无直系亲属陪同无法接待,75岁以上旅客无法接待”,但旅行社未核查参团人员年龄及健康状况。行程中,胡某某在泡温泉时突发溺水,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经了解发现,该团45名游客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旅行社仅安排一名导游同行,未安排医务、急救、安全员等人员陪同。工作人员仅在乘车时为游客进行了安全讲解。

胡某某的家属将旅行社起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办案法官经审理,最终判决旅行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胡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包括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9项权利。

本案是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民法典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服务机构,对游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旅行社存在明显过错:一是未审慎核查高龄游客健康状况及旅游者年龄,接纳超出合同限定年龄的人员进入旅游团,对不宜出行的事项亦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未对泡温泉活动中的特定风险进行充分、有效的安全告知;三是未充分考虑老年群体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强度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安全保障措施和人员配备上存在疏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胡某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亦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应知晓自身状况对泡温泉活动的适应性,合理选择旅游项目,在旅游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但其未尽审慎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银发旅游热度攀升,老年人春节出行人数必然增加。老年人的安全出行需要全社会共同守护,旅行社及各环节经营者应把好三道关:一是严把组织关,组织老年团出游必须主动核查年龄与健康信息,对不适宜项目应履行告知和劝阻义务;二是做实告知关,针对行程中的具体活动风险,需以显著方式反复提示,确保理解到位;三是筑牢保障关,为老年团队配备必要的随行保障力量,制定并熟悉应急预案。四是应当为每位游客投保旅游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老年游客及家属也要量力而行,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审慎选择旅游产品与活动强度,报名时主动说明健康状况,携带必备药品。子女应主动了解父母行程,帮助评估风险,做好提醒与支持。

银发之旅,平安是第一要义。唯有经营者严守安全底线,旅游者增强风险意识,家属履行关爱责任,方能共筑平安、和谐的旅途,实现老有所乐、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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