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2026年的一个雨夜,赵先生驾驶车辆驶进加油站准备加油。不料,由于雨天路面湿滑,车辆突然失控撞上一台加油机,导致加油机严重故障并发生漏油现象。事故发生后,石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赵先生赔偿设备损失及漏油损失10万余元。同时,要求赵先生赔偿因该加油机停摆导致的营运损失20余万元,共计要求赔偿30万元。
面对高额赔偿,双方争执不下。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某石油公司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交通事故第二巡回法庭受理案件后,针对加油机设备损失部分,首先联系生产厂商确认该设备已不具备维修可能,随即迅速组织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对涉案加油机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其价值为4万元。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停运损失与漏油损失的认定上。石油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应以加油站全部六台加油机总利润为基础,按停业时间平均分摊计算,初步估算高达百万元;漏油损失则应依据监控显示的漏油时长据实计算漏油量。对此,赵某及其保险公司均表示强烈反对。
承办法官李倩伊经审理认为,石油公司将单台设备损坏与整体运营损失混为一谈,缺乏合理性。在实际经营中,加油站本就存在设备轮换保养、检修及根据客流情况调整使用的常态,单台加油机的停用并不必然导致整体收入下降。因此,停运损失应以该加油机在事故发生前后的实际营收差额为计算依据。关于漏油损失,加满一箱油通常需2分钟左右,原告仅凭一段5分钟的监控视频即主张漏油损失达2万元,显然与常理不符。
经法官释法析理,三方当事人均认同该公平合理的计算方式。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由保险公司赔付石油公司设备损失4万元及漏油损失4000元;侵权司机赵先生另行赔偿石油公司停运损失及鉴定费共计9000元。至此,这起涉及“天价索赔”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李倩伊法官介绍说,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0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单方事故属于交通事故,驾驶人因过错(如超速、操作失误)撞坏公共设施的,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先生由于雨天路滑不慎撞坏加油站内设施,理应赔偿。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本案中,赵先生撞坏加油站的加油机后,按照侵权责任,确实应当向加油站作赔偿。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赔偿讲究的是填平原则。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民事损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到位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因此,法官认为,本案侵权人及保险公司理应对加油站受损的加油机、短暂漏油及停运损失进行合理赔偿,但石油公司仅凭一段5分钟的监控视频即提出“天价索赔”,显然与常理不符,应该提出合理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