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邹倩) “被执行人当场支付房屋占用损失2000余元,双方就房屋恢复原状费用协商确定为10000元,被执行人当场全部付清。双方还有无意见?”3月29日,永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调解室内,随着两声“无”落下,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顺利执结。
案件源于一起房屋租赁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生效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某在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房屋占用损失2000余元,并在三十日内将房屋内插座线路及配套电器设备恢复至租赁时状态,若逾期未恢复,申请执行人可自行修复。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主张上述占用损失外,还以自行修复产生费用为由,要求张某支付恢复原状费用2.9万余元,并提供了相应票据。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文书,并第一时间冻结其银行账户,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对房屋占用损失部分没有异议,但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2.9万余元修复费用坚决不认可。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若简单按申请金额强制执行,极易引发新的诉讼,既增加当事人负担,也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执行干警主动组织双方开展执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执行干警一方面释明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细致梳理争议焦点,引导双方理性协商、互谅互让。最终,经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一场可能引发后续诉讼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