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跳单”行为,也叫“跳中介”,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直接签订合同的行为。
那么,购房“跳单”,中介费到底需不需要支付呢?
【案情简介】
甲欲出卖位于石嘴山市的一套房屋,委托MM房屋中介公司(下称MM公司)代为销售案涉房屋;乙作为购房计划人,与MM公司签订“看房确认单”。自2024年7月至8月,MM公司的员工两次带乙及其家人现场观看甲欲出售的房屋。看房后,双方因房屋价格问题当时并未达成买房协议。2025年9月,乙与甲绕过MM公司,二人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等手续。
某公司得知乙的行为后,请求乙支付中介服务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被告乙辩称,MM公司的服务不完全,其不应当支付中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乙绕过原告,私下签订买卖合同并成交后,是否负有向某公司支付报酬的义务?答案是肯定的。
具体到本案,原告与乙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被告乙与原告签订了“看房确认单”,原告向被告乙提供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并先后两次带领被告乙看房,就案涉房屋价格与甲进行协商沟通,推进了案涉房屋买卖的进程,对案涉房屋的买卖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当认定原告为乙报告订立合同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原告与乙之间系中介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乙绕开MM中介公司与原房主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并办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为“跳单”行为,被告乙需要支付中介费。因该公司并未履行协助办理贷款、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服务事项,经法官的释法明理后,双方最后同意调解。乙向某公司支付中介费,且当庭履行。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看房服务、协商价格,促使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等,系充当订约媒介的中介合同。
跳单后是否需要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跳单”违约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是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三是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本案中,乙接受了原告的中介服务,特别是关于房源的信息及房屋的具体情况,因此,乙绕开了原告签署的买卖合同,符合“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
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跳单行为明显属于不诚信行为。作为购房者应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被告享受服务后依法应当支付报酬。本案虽然约定了中介费的金额,但是从实际出发,结合原告已提供的服务,同时考量原告并未协助办理贷款、未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服务事项,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中介费按照房屋成交总价的1%支付。
承办法官提醒,中介服务是房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中介人员通过信息整合、专业谈判等中介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其劳动价值应受到尊重。“跳单”本质上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看似占得短期利益,实则透支了社会诚信资源,切勿因一时贪念选择“跳单”,否则必定为自身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