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员工因擅自删除粉丝数超100万的短视频账号内的短视频,被公司起诉。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公司,员工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小黄(化名)是某软件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按照公司要求,以个人身份信息在某短视频平台实名注册了案涉短视频账号。其间,软件公司向案涉账号充值几十万元用于账号推广。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案涉账号发布的800余条短视频内容主要与经济、科技、人工智能等相关,视频拍摄均由小黄及软件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完成,拍摄所需器材等由软件公司采购,小黄本人出镜视频占比在30%左右。
在与软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小黄配合公司,将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换绑为公司指定工作人员的手机号码。但后来,在软件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小黄再次换绑案涉账号登录的手机号码,使用了案涉账号内剩余的价值1万余元的虚拟币,并对账号内已发布的800余条短视频进行了删除、隐藏。在小黄实际使用案涉账号期间,账号粉丝数量由126万下降至不足百万。
软件公司与小黄沟通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案涉账号的归属权,同时要求小黄恢复账号内已删除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小黄注册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且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经济价值的增长有物质性投入和贡献;证据无法证明案涉账号与小黄之间形成高度黏性,因此案涉账号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属于软件公司。
此外,小黄在离职后利用其案涉账号实名认证人的身份,在未经软件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账号内的虚拟币并删除、隐藏了案涉账号内的视频,导致案涉账号粉丝量下降,其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侵害了软件公司对案涉账号享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案涉账号归属于软件公司,小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说案】
网络账号是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对其权属的认定,要在准确把握网络账号的本质属性、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进行认定。
本案中,案涉账号虽然由小黄实名注册,但是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注册并经营管理案涉账号系职务行为,软件公司对账号进行了物质性投入,且关注账号的用户能够将该账号与软件公司进行关联,该账号与小黄之间并未形成较强人身关联性,由此,法院认定案涉网络账号属于软件公司。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其中,财产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通常指侵权人的行为导致网络虚拟财产市场交易价格降低,其中就包括一些网络账号内可交易的虚拟币。本案中,小黄使用了案涉账号内虚拟币,理应予以赔偿。关于间接损失,侵害网络虚拟财产造成间接损失的计算标准,现行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账号粉丝超过一百万,小黄占用账号的行为势必导致软件公司无法使用该账号开展经营活动,根据法律规定计算财产损失的“其他合理方式”,应结合网络账号的特点、侵权人的行为对被侵权人持续运营的影响、网络账号影响力的变化、侵权人的收益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软件公司的经济损失。
判决中,法院并未支持软件公司提出的“恢复案涉账号内被删除的短视频”诉求,这是因为,已发布的短视频为网络账号的数据表现形式之一,删除短视频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应当将其作为网络账号的间接损失予以考量;短视频中有小黄本人出镜的视频,在小黄已经离职的情况下,恢复短视频还涉及人格权许可使用的问题,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据《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