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鸿(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涛
“我只是花钱购买自家客户名单信息,打电话做二次销售,怎么了?”——这是不少电商从业者被调查时的第一反应。实践中,很多人以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仅指偷、骗、“技术爬取”等行为,花钱购买不过是“图个方便”。殊不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同样可能构成犯罪,甚至被当作上游犯罪团伙的共犯。本文剖析了一起保健品商家为拓展客源,购买自家平台客户信息用于二次销售,最终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的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某电商平台保健品商家。为对下单客户进行售后回访及二次销售,他从专门“爬取”平台客户信息的李某处,购买自家店铺的客户订单信息,包含姓名、电话、地址等信息,共2万余条。王某某与李某仅存在买卖关系,未参与任何“爬取”行为,也未沟通犯罪手段。购买后,信息仅用于客服回访,未转卖、未扩散,未造成任何损失。王某某为此向李某支付6000元。
案发后,李某等“爬取”信息者被起诉,王某某也被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辩护律师通过梳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信息用途等关键事实,多次提交书面意见并沟通,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律师说法】
一、购买行为不等于共同犯罪,关键在于有无“通谋”。
本案最容易出现的误区,是将购买者天然视为“爬取”者的共犯。但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要求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意思联络。王某某与李某之间系买卖关系,王某某仅具有“购买使用”的故意,完全不具有“爬取”或“指使爬取”的故意,双方没有就犯罪手段进行任何沟通,也没有共同的行为目标。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准确认定买卖关系不等于共犯关系,应当对王某某的购买行为独立评价。
二、为合法经营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法律设置更高的入罪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普通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或“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等情形,才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王某某购买信息的唯一用途,是对自家客户进行售后回访,属于合法经营活动。所购信息为姓名、电话、地址等普通信息,不涉及健康、行踪等敏感信息。信息从未流出扩散,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王某某不仅没有获利,反而支出6000元购买成本。检察机关严格依照司法解释,认定其不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三、相对不起诉,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综合全案情节,王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需要说明的是,相对不起诉意味着检察机关认为行为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对于当事人而言,避免了刑事记录的终身影响,同时也起到了惩戒和教育的作用。不起诉不等于行为合法,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仍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本案的办理,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体现了对新兴业态从业者的审慎关怀。辩护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为检察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提供有益参考,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严格区分共同犯罪与单独购买行为,准确把握入罪门槛,展现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专业素养。广大电商经营者应当引以为戒,客户信息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切莫图一时之便触碰法律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