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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代发”并非代理商免责挡箭牌

本报记者 郑芳芳

“不用囤货、轻松经营”——凭这样的卖点,“一件代发”模式近年来吸引了大量电商经营者。然而,这种销售模式真的能让商家“高枕无忧”吗?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不能。

【案例回放】

2024年的一天,姚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看到一款“功能型营养补充剂”,宣传页面写着“通血栓、解酒”,对糖尿病、高血压有“辅助作用”。心动的姚某某下单购买了4盒,和家人一起按照说明服用。然而,期待中的效果没等来,家人却陆续出现长痘上火等不适症状。

心生疑虑的姚某某仔细核查产品信息,发现这款产品标注的原料既未被国家卫健委批准为“新食品原料”,也无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许可,属于依法禁止进口的食品。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任何中文标签,也找不到境内代理商的信息。面对姚某某的质问,涉事商铺拿不出合法的进货来源证明。一怒之下,姚某某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但被告辩称:“营养补充剂、保健品”不是普通食品,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的“退一赔十”;同时辩称,其采用的是“一件代发”模式,货是供应商直接发给买家的,自己见不到货也无法查验,主观上没有“明知”的过错,所以不应赔偿。

承办法官贾园园则当庭释明法律:案涉产品无论是食品还是药品,现有证据表明该产品成分并非国家批准的食药品原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

释明之后,庭审转为调解。法官再次明确:“你是专业做食品生意的,你就应该提前查明并知晓这个原料在我国是禁售的。连最基本的资质都不审查,这在法律上是‘应当知情’而‘不去知情’,本身就是一种过错。”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

【法官说法】

贾园园表示,“一件代发”不是代理商的免责理由,进货查验义务不可逃避,否则承担的责任可能既有民事责任亦有行政处罚。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必须对交付的商品质量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6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对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应得到法院支持。换句话说,法律推定了经营者对自己卖的东西“应当知道”。

无论是传统进货还是“一件代发”等新型电商模式,食品经营者都必须严格审核食品的合法来源、资质证明、检验检疫文件。贾园园强调,卖出去的东西出了问题,一句“我不知道”“不是我发的货”,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经营者应当如何规避潜在法律风险,贾园园建议:

首先选上家一定要“尽职调查”。代发食品、药品等需要求上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代发普通商品需要求提供商标注册证或品牌授权书、3C认证、产品质检报告。进口食品则一定要向海关、卫健委、食药监等部门核实,查验是否允许作为食品原料及是否允许进口等。

其次,正式销售前,一定亲自检查商品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合规。销售食品需在店铺首页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产品描述、功能介绍等做如实描述,不能直接使用上家提供的所谓合规描述,如上家描述存在明显违法情形,应拒绝销售。同时,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包括与上家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产品图片、描述、检测报告,以及向上家下单的物流单号、发货记录。

最后,出现问题一定要积极应对,立即下架、主动退款、向消费者赔偿后,依据与上家的合同起诉追偿,积极应诉到庭说明情况,提交履行“查验义务”的证据,有可能减轻或免除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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