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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采光权 法律有说法

本报记者 李娜 通讯员 余亮

推开窗想晒晒太阳,却发现前排邻居将2.8米高的太阳能板安装在房顶。阳光被遮挡、通风受阻,甚至还有安全隐患。原告廖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烦恼,多次沟通未果后,只得诉至法院。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原告廖某某突然发现前面的邻居将2.8米高的太阳能板安装在房顶,导致自家的阳光被遮挡、通风受阻,甚至还有安全隐患。多次沟通未果后,2024年11月,廖某某将邻居和宁夏某能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原状。

法院依法调解后,被告宁夏某能源公司本应将安装在被告王某某屋顶上的太阳能板最后一排予以拆除,被告王某某协助被告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完成上述拆除工作。但在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没有履行,而后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考虑到双方系邻里关系且以前相处融洽,决定对被执行人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王某某采取分类施策,精准出击,确保“一击制胜”。

执行过程异常艰难。对具有拆除义务的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其法人,但其法人以认为自己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拒不履行;具有协助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坚持认为在自己家房顶搭建太阳能板没有过错,而申请人坚决要求被执行人拆除,双方互不相让。

为了缓和双方关系,促使该案件实质性化解,执行干警转变工作思路,针对具有拆除义务的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拟司法拘留决定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具有协助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拟司法拘留决定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态度有所缓和,主动联系执行干警并就拆除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拆除了安装在被执行人王某某家屋顶上的太阳能板,当事人冰释前嫌,本案就此执结。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过这一“黄金准则”在实践中需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不动产权利人对土地、建筑物的使用,应以“不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为前提”。同时,民法典第293条进一步明确:“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简单说,采光权是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相邻方不得非法遮挡其采光、保障室内光照条件的权利。它的本质是“相邻权”的具体化,核心是“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标准”。

例如,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宁夏某能源有限公司、王某某搭建的太阳能板不得影响他人采光通风,这并非对私权的限制,而是对“相邻共同体”利益的平衡。

同时,注重容忍义务的合理限度。相邻方对轻微干扰负有容忍义务(如正常的生活噪声、短暂施工影响),但超出必要范围的侵害(如遮挡窗户导致室内采光不足2小时/天,长期夜间装修噪声达到60分贝以上),则构成权利滥用。

法官提醒,相邻关系本质是邻里共同体的利益平衡,如果要维权,务必恪守法律边界。一要避免“以暴制暴”,发现邻居侵权时,切勿擅自拆除对方设施或采取报复行为,否则可能因自力救济过当承担法律责任;二要尊重司法权威,对生效判决主动履行,拒不执行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甚至司法拘留;三要倡导和谐理念,日常生活中,装修施工前应主动与邻居沟通,提前预防纠纷发生,维护邻里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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