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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公布4起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例

本报讯 (记者 李锦)11月24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4起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典型案例,负责查办案件的地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等相关规定,分别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群众予以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奖励。

“实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自我区施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以来,各地市陆续制定印发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积极倡导、鼓励公众进行参与,依法惩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落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了执法效率,也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

案例一:2020年7月17日,举报人向中卫市生态环境局反映某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污染环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中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粉尘排放污染环境。经认定,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罚款15万元,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

案例二:2021年1月21日,举报人通过中卫市12345平台反映宁夏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等违规行为,经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企业的确存在相关违法行为。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2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共计6万元的处罚,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

案例三:2021年2月13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企业在中卫市中宁县余丁乡平塘沟内倾倒垃圾,经执法人员调查,中卫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将约80吨脱硫石膏、煤渣等一般工业固废倾倒在荒地上,企业行为违反了固废污染防治法,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中卫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案例四:2022年8月10日凌晨,有群众通过电话反映灵武市某镇辖区某企业擅自向厂区内预留的建设用地排放工业废水,当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现场调查,发现企业由于操作不当,将生产废水排放至项目预留的裸露地面,经采样监测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依据相关法律,生态环境部门对该企业予以35万元罚款,并给予举报人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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