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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型经济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张 婧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频发效率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发展问题,而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也迎来了全新的挑战。经济法的生成天然带有干预经济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因”,这是由其本身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结构势能和为解决政府与市场双失灵发展困境的价值理念所决定的。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这意味着我国的管理型政府模式要逐渐过渡到服务型政府模式,这也意味着经济法的调控手段要从过去禁止型、单一化的“限禁型”经济法向鼓励型、多元化的“促进型”经济法转变。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总称,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财政金融、贸易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围绕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的问题与完善思路进行探讨,有利于以良法善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存在的问题

立法环节的问题。虽然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的立法理念已经发生转变,但仍然存在一些传统的思维模式和价值观念,导致一些法律法规的“立法质量”无法完全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一是立法的时机不成熟。政策转化时机不成熟问题多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成果分配环节,在分配机制中过于强调“立法为先”的理念反而会限制市场活力,拉大收入以及城乡或区域之间的差距,阻碍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是立法的内容不恰当。在推进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也存在内容质量不高的问题。法律首先具有普遍性原则,但有些政策为了追求效率,往往根据实际问题提供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这就导致经济法的内容变得具体且冗杂、法律法规的数量增加,其造成法律冲突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执法环节的问题。首先,促进型经济法存在执法资源不足的困境。促进型经济法是通过立法的合理性和守法的可获利性从源头上预防犯罪,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国家干预市场主体行为的时间点会提前,干预环节更多和干预程序更复杂都会导致执法成本增加。其次,促进型经济法面临着权力滥用的风险。“放权让利”的理念对促进型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执法环节的增加也导致了促进型经济法“放弃权力”的同时也“开发了权力”,比如,在推进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选择性兑现”的现象,导致各地区或各行业乃至各市场主体之间不能合理分配利益,这种选择性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也容易产生权利滥用的问题。再次,促进型经济法更多强调的是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管理功能,这对于政府的执法能力也相应提出了更高要求。

守法环节的问题。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务和咨询支持,但目前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法律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无法获得及时的法律服务和支持。同时,市场主体的高选择性和国家对于激励机制的高依赖性,也不利于市场主体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比如,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就很难遵守信息公开这一需要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过度依赖激励机制而忽视对人道德方面的引导提升,也会导致立法目的和法律手段因果颠倒、本末倒置。

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的完善思路

转变立法理念。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需要进一步转变立法理念,更加注重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的发展,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首先,应当从促进型经济法的必要性出发,适当提高政策法律化的门槛,防止立法权的滥用,做好立法审查工作。其次,需要注重政策与法律之间的配合,尤其是对于还在探索或者需要实践先行的领域,可利用“先政策后法律”的思路,等时机成熟后再启动立法程序,将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再次,也要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提高我国经济法的国际接轨程度,为我国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保障。

提高执法水平。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需要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要细化政府责任,政府的责任应当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断细化并固定下来,尤其在面对更多市场主体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必须保证充足的执法资源。要加强执法能力的提升,注重技术人才的选拔与培养,建设一批高度专业并且掌握创新技术的执法人才队伍。要增加社会治理的主体,允许企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等主体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工作中,这样不仅能够培养其社会责任,还能分担政府的执法压力。

扩充法律服务。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还需要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水平,为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支持。要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更多市场主体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和咨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专业领域的法学教育,培养更多的高素质经济法律人才,为新时代促进型经济法的实施提供人才保障。

强调社会责任。注重“限禁法”与“促进法”的相互结合和相互转化,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使市场主体更加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要对社会责任进行分类,限禁型经济法可以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红线,而促进型经济法可作为社会责任的道德线;市场主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发生转变,比如在当前的绿色生产领域,促进型经济法就适宜地转变成了限禁型经济法;要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引导方式,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物质手段和荣誉表彰、榜样宣传等精神鼓励,让市场主体真正认同并实现自己的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共产党农村支部的百年建设与经验追索”〈22YJA77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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